“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馬 飛
摘要:“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打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實踐中還面臨著不少問題和困難。本文旨在通過分析問題,找出原因,提出對策,提高工作效力,更好地打擊犯罪,維護司法權威。
關鍵詞:“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 問題 對策
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以下簡稱“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2015年3月為進一步鞏固2014年“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繼續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 2016年12月活動結束后,鑒于環境資源保護和食品藥品安全的嚴峻形勢以及黨和人民群眾對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的期盼,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經驗,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繼續部署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旨在“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批涉嫌犯罪案件、嚴肅查辦一批相關職務犯罪”,解決好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活動以來,各級檢察機關圍繞工作重點,切實加強立案監督工作機制,不斷加大對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及背后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由于各種原因,“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還面臨很多問題和困難。
一、“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015年上半年,某市檢察機關接到一份申訴人申請立案監督舉報材料:2008—2012年間,某鄉在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工程中,未經上級相關部門批準,擅自擴大治理面積,非法處分國家資源,以地質災害治理為名將煤炭資源開采權轉賣給私營企業,造成了土地大量損壞、破壞國家礦產資源的嚴重后果,其背后涉嫌嚴重職務犯罪。經詳細審查后發現:該鄉黨委書記、鄉長及該縣國土局、國土所相關工作人員對該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立案偵查。在2016年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中,該市檢察機關通過收集控告、舉報材料發現:近年來,尤其是2015年9月以后該市某縣北部山區私挖濫采現象非常嚴重,不僅對礦產資源和農業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和損失,還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重大威脅,其背后可能存在涉嫌職務犯罪行為,遂決定以事立案,對該私挖濫采違法行為涉及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一案立案偵查,最終立案偵查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嫌疑人10人。
通過對上述案例的分析,我們發現,在“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中,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1.獲取案件線索來源單一。該案例中,辦理的兩起案件,均是從當事人控告中獲取的線索。案件線索,是檢察機關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的前提和基礎。目前,檢察機關獲取“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案件線索來源有三:一是群眾舉報和控告、申訴等;二是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三是在辦案中自行發現線索。但是,實踐中,存在很大的困難。
群眾舉報和控告、申訴的案件線索往往來源于受害群眾,有一定真實性,具有較高可信度。但是這類線索非常少。一方面是由于群眾法律意識淡薄,案件發生后往往采取私下解決的辦法,只要在物質補償方面覺得滿意了,很少有人愿意走法律途徑解決;另一方面是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成本較高、周期較長,很多時候不能達到群眾對預期補償的期望值。因此,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不了了之,導致案件線索流失。
雖然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但實踐中,有些行政執法機關還存在一些顧慮,導致移送案件不積極。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執法機關顧慮檢察機關在立案監督過程中發現其執法不規范甚至對其背后涉嫌的職務犯罪進行偵查,不愿接受檢察機關監督;另一方面是檢察機關沒有專人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對行政執法機關相關工作流程及法律法規不熟悉,不善監督。
在辦案中自行發現線索也是檢察機關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的重要案件線索來源。但是這一案件線索來源也僅僅限于偵查監督部門,其他部門在辦理案件時,及時發現線索也不太清楚如何移送,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銜接,導致線索流失。
2.行政執法機關普遍缺乏積極性。對于檢察機關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普遍存在消極甚至是抵觸情緒。有的擔心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其違規、違法行為,有的甚至擔心檢察機關對其放縱犯罪的行為追究,因此,普遍存在不配合甚至是消極、抵觸情緒,導致檢察機關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步履維艱。
3.檢察機關自身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主動性不夠。實踐中,“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由偵查監督部門開展,而偵查監督部門同時承擔普通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工作,因此,對于“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投入的時間和精力就有限。同時,很多檢察干警也存在這樣那樣的顧慮,存在不愿監督、不敢監督的心理。
4.信息共享不暢通。目前,借助“兩法銜接”工作,各地檢察機關已經與林業、農業、水利、地稅等重點行政執法部門逐步建立了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了信息共享平臺、信息通報、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但在實踐中,執行的效果不佳,往往流于形式,行政機關自覺性和主動性不足,導致檢察機關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時不能如實掌握行政執法機關的案件辦理情況及行政處罰情況。
5.檢察機關干警素質亟需加強。“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的順利開展,要求檢察干警必須熟悉各類行政執法機關工作流程、各級各類行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實踐中,我們的檢察干警只熟通《刑法》、《刑訴法》及其相關,行政執法相關知識幾乎為零,缺乏監督底氣。
二、對策及建議
1.拓寬案件線索來源。一方面要加強與檢察機關其他內設機構的溝通與配合,建立案件線索移送機制。對于其他內設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案件線索,要及時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向“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承辦人移送,形成全院聯動的局面。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律宣傳,利用網絡、檢務公開及自媒體手段,廣泛宣傳檢察機關工作職能及“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積極主動為檢察機關提供案件線索。
2.依托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監督。一是以完善制度為措施,徹底規范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明確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的標準、流程、形式等,完善和規范行政機關向檢察機關信息備案、案件移交的程序,建立檢察機關介入機制及會議信息通報制度。二是以信息平臺建設為措施,有效整合和優化辦案資源,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辦理案件的流程監督。三是以聯合執法為措施,形成統一行動、聯手打擊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合力。四是以提前介入為措施,通過立案監督促進行政機關有效執法。
3.切實轉變執法觀念,提升檢察干警參與“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積極性和主動性。一是加強對干警的思想教育,讓干警明確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了解決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而開展的專項活動,轉變以往“不愿監督、不敢監督”的觀念,充分認識到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的深遠意義;二是要加強對干警的業務培訓和學習教育,努力提升檢察干警的業務素質和能力,讓干警準確掌握相關行政法律法規,了解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流程,提升檢察干警監督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改變檢察干警“不善監督”的局面。
4.設立專人或者專門機構負責“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和任務。當前,“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全部是由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負責開展,但是偵查監督部門的審查逮捕工作幾乎占據了干警的絕大部分時間和精力,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的開展。因此,建議設立專人或者專門的機構來負責此項活動的開展,從而提高“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更加有效地打擊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